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担保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后才可向担保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无此要求,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抵押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的抵押物包括房产、车辆、土地等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等价值较高的动产。
质押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留置担保
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担保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些担保形式各有其特点和应用场景,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