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怎么认定
时间:
2025-01-06 15:45:39/span>
收受干股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干股客观行为本身的认定,二是受贿数额的认定。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标准:
干股客观行为本身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干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口头协议收受干股但并未进行股权转让,应认定为受贿未遂。即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实施干股受贿行为,由于未实际转让股权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照受贿既遂(干股价值)从轻或减轻处罚。
受贿数额的认定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其他相关认定
如果股权未实际转让,但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行使了干股的控制权,如通过代持人或其他方式控制干股,也可以认定为受贿既遂。
在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由他人代持的情况下,若代持人系受贿方的特定关系人或其指定的人,则视为受贿人有足够控制力,可以认定既遂。
综上所述,认定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行使了干股的控制权,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受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