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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为什么有缺陷

时间: 2025-01-08 14:08:43/span>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有效性较差: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往往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因此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这种自审自纠的机制导致监督的有效性不高。

时间不足:

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期短,职能多,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这使得宪法监督难以形成一种持续、稳定的监督机制。

人员素质不适应:

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大多数不熟悉宪法和法律,这影响了宪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宪法监督程序、宪法诉讼的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差。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和机制,使得宪法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缺乏专任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事实上它们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主要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等,这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

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西方国家的宪法监督在程序方面已形成了一整套可供操作的系统,而我国宪法监督在程序方面仍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

缺乏强制性:

宪法监督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即使发现违宪行为,也难以有效实施制裁,导致违宪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

监督对象和方式存在局限:

现行宪法监督制度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过于侧重对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行为尤其是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合宪性的监督。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有效性、时间、人员素质、制度健全性、专任主体、程序可操作性、强制性和监督对象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