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怎么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步骤如下:
交付执行
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
告知义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监督考察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
保证金和保证人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缴国库。
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
以上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步骤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