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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喂狗时摔的!”员工上班摔跤骨折,公司拒报工伤!法院:狗是公司的

时间: 2025-04-02 14:09:00/span>

一员工在工作地点摔跤骨折,当地人社局认定是工伤。但公司不服,认为该员工是因为喂狗才摔伤的,不算工伤,那么,法院怎么判?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员工滑倒,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是因喂狗摔的

王某与劳务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2月19日始至项目承包内工作任务完成即行中止,工作地点为某小区三区项目部,岗位为工地信号员。

2022年4月4日6时40分左右,王某在石家庄市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摔倒致伤。

2023年7月14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针对王某受伤后赔偿事宜,劳务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协议书》,对赔偿费用进行了协商。

该协议书载明:“王某于2022年4月4日上午6点45分左右在某小区三区项目,因踩到混凝土泥浆,不慎滑倒。起身后右手疼痛难忍,项目部安全员立即送到附近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但公司有相关证人表示,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因此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狗是公司的

工伤认定准确

庭审过程中,劳务公司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称,“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我给王某霞打电话录的音,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是王某霞让王某去喂狗,然后我问她是不是事实,她说这绝对是事实”。

对此,人社局不予认可,称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录音的形成时间、具体通话人身份无法核实。

一审:公司证据不充分,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人社局提交的证人证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诊断证明、王某受伤照片等可知,事发当天,王某打卡后进入劳务公司承包的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在前往吊料过程中摔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事发后公司针对工伤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并签订协议书,也证明公司对王某因工受伤事实的认可。

现公司主张王某是在工地喂狗时摔伤,并申请高某出庭作证,但证人高某的主张依据是与王某霞的通话录音,而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公司对其主张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人社局结合上述证据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该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喂狗时滑倒受伤,是为了单位利益

公司辩解王某系因在工地喂狗时受伤,公司并未安排其此项工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然而狗是公司喂养看护工地的,并非王某私自喂养的。即使王某如公司辩解的是在喂狗时滑倒受伤,那也是为了单位利益,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且公司提供的证言,系其员工所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单一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亦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冀01行终452号

科普时间:

哪些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劳动报综合自劳动法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