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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伤残什么标准

时间: 2025-01-11 20:16:37/span>

5级伤残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脊柱和神经损伤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包括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严重失用或失认症等。

头面部损伤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等。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其他器官损伤

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活动和自理能力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其他特定情况

一侧前臂缺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膝以下缺失。

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