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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羁押多久

时间: 2025-01-17 13:31:39/span>

临时羁押,也称为刑事扣留期,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逮捕或起诉的被拘留人,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的强制措施。关于临时羁押的期限,我国法律有以下规定:

一般期限

临时羁押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十七天。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核准时间,这种情况下,临时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最多四个自然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特殊案件的延长

在案情复杂且期满不能结案的情况下,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在交通不便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案件、取证困难等情况下,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综上所述,临时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七天,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可以延长至最长四十日左右。具体期限还需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及证据收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